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仲裁中国、菲律宾南海争议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应菲律宾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
南海仲裁是什么意思?
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非法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包括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中方一向坚决反对菲方的非法侵占,郑重重申要求菲方从中国岛礁上撤走一切人员和设施。
菲方在通知中声称“不要求对双方均主张的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2013年1月22日菲方又公开表示,提起仲裁的目的是使菲中南海争端“获得一个持久的解决”。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菲方以其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作为提起仲裁的基础,歪曲了中菲争端的基本事实。菲方企图以此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使其非法侵占中国岛礁的行为披上“合法化”外衣。菲方谋求这种所谓“持久的解决”企图及其手段,是中方绝对不会接受的。
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确定领土归属是海洋划界的前提和基础。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相关岛礁主权归属,而领土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因此,在中菲岛礁争端悬而未决的情况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不应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更何况中国政府于2006年已经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提交了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中方拒绝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有充分的国际法根据。
从维护中菲双边关系和南海和平稳定大局出发,中方一贯致力于通过与菲律宾的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也是包括菲律宾在内的签署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做出的承诺。《宣言》理应得到全面、认真落实。中方坚持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宣言》的有关精神,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
中国为何不参加南海仲裁?
一、对中国不出庭的法律评价
南海仲裁严重性在于:1、中国参加海洋法公约,就已同意接受其他国家单方提起的仲裁;法庭有无管辖权由法庭决定,不由当事国说了算;2、即使中国缺席,法庭仍会继续程序,作出裁决;3、法庭缺席裁决,对中国一样有法律拘束力。最大的纠结在于,在本案中,尤其是在管辖权问题上,中国并不是没有法律根据,但中国政府令人费解地决定不去法庭扞卫中国的立场!
中国在历史曾有过不出庭的先例:1928年常设国际法院里比利时诉中国案,中华民国便有过不出庭的情况。在国际法院初期被告国有部分程序的不出庭(科孚海峡案、英伊石油公司案等)。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是不出庭的高峰期,但从1984年以后29年内国际上没有被告不出庭的现象,直到2013年中国宣布不出庭。
南海仲裁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有: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强制性仲裁(287条),法庭有无管辖权由法庭决定(288条),当事国对法庭有合作义务(附件7-6),中国虽缺席法庭仍能裁决(附件7-9),法庭裁决中国有义务遵守(296条)等。
有人说中国加入海洋法公约时宣布了不受仲裁约束。其实只要读一遍公约,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中国作的保留,是公约298条允许的某几类争端。如中国出庭,此条款是主张法庭无管辖权的理据之一。条款如何解释,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是否属于这几类保留,决定权在法庭。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4款法庭拥有关于管辖权的管辖权(competence-competence)。若一方不出庭,法庭应确认其有管辖权,也要确认一方主张确有根据。本来管辖权问题上中国是有理据的,但现在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几乎败局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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