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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必看!2016年昆明施行四大房产新规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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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02 23:01:31

  在经历了楼市的寒冬低潮之后,昆明楼市终于出现回暖迹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在1年半的连续下跌之后,2015年12月昆明房价也首次止跌上扬,加之央行连续降息降准,房贷利息达到新低,2016年正是买房的最佳时机。进入2016年,昆明市接连实行了多项房产新规,如打算在2016年买房,这些新规则必须要了解。

  

 

  鑫世界房源价格公示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2015年12月29日,云南省物价局对外发布《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并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规定中开发商需按照一套一标的要求,将销售价格、相关收费等向有关部分备案,而该细则取消了商品房备案制度,开发商只需自行进行房源价格公示即可。

  该细则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仍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该细则实行之后,云南房网对昆明20个在售项目进行了随机调查,发现在这20个项目当中,仅有个别楼盘将房源价格公开公示,新规定实际实施情况并不乐观。

  商品房备案被取消,开发商自行公示而无需备案,如此一来,调整房价将不再受备案的限制,开发商可灵活掌控销售价格,房价由市场主导;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如今房价全由开发商说了算,购房者需了解房价公示制度,向开发商表明立场观看房价公示,以维护自身利益。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2015年11月,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修订后的《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共设条文50条,在原《办法》基础上修改了39个条款,删除3个条款,增加6个条款,合并3个条款,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各地电梯事故频繁发生,而有数据表明,随着昆明市住宅小区电梯逐步老化,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住宅电梯数量将急剧增加,电梯安全管理形势日趋严峻。此次修订办法为防止报废电梯再进入市场流通,明确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同时,废旧零部件也不能再用于电梯维保;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修订办法完善了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将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即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另外,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面,修订办法指出,电梯维护单位应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现场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抵达现场排除故障,并进行记录;建立每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和故障处置记录等。

  2016年2月1日——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1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从2月1日起昆明将推行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分别针对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新合同启用之后,旧版购销合同终止执行。新版买卖合同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从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据了解,新版合同在执行中,昆明市还增加了安全设置,签新合同要求推行指纹验证,将一直延伸到产权证,从而保障购房者明确知道自己权利义务。此外,为保证合同真伪,还将推出二维码,购房人可扫描后自动验证合同真伪。

  昆明新启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商品房买卖时的细节作出了更多的规范,新增内容更多指向监督开发商行为,最大程度维护购房者权益,尤其是在当下烂尾、停工频繁发生的情况下,推行新版合同的预售文本便显得尤为重要。

  2016年2月1日——实行《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代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办法》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该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需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涉及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小区物业内停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鼓励将自持的闲置机动车库(位)有偿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区域内停车库(位)严重不足的,需通过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并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增建车库。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管费。

  另外,新建住宅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委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